低溫試驗機用來考核和確定電、電子產品或材料在溫度循環變化,產品表面產生溫或低溫環境條件下貯存和使用的適應性。設備采用強迫空氣循環來保持作室內溫度的均勻性。為限制輻射影響,設備內壁各分溫度與試驗規定的溫度之差不大于8%,且試驗樣品不會受到設備內加熱與冷卻元件的直接輻射。滿足標準:GB/T 2423.1-2008試驗A《低溫試驗方法》;GB/T 2423.2-2008試驗B《溫試驗方法》以及其它相關標準的要求,可行各種低溫環境試驗
操作注意事項
本試驗不能用于對下列物質或含這些物質的試驗:
()、炸物:
1.硝化甘醇(乙二醇二硝酸酯)、硝化纖維素及其它炸性的硝酸酯類。
2.三硝基苯及其它炸性的硝基化合物。
3.過乙酸、甲基乙基甲酮過氧化物、過氧化苯甲酰以及其它有機過氧化物。
(二)、可燃物:
1. 自燃物:
金屬:"鋰"、”鉀”、"鈉"、黃磷、硫化磷。
賽璐璐類:碳化鈣(電石)、磷化石灰、鎂粉、鋁粉、亞硫酸氫鈉。
2. 氧化物性質類:
(1) 氯酸鉀、氯酸鈉、氯酸銨以及其它的氯酸鹽類。
(2) 過氧酸鉀、過氧酸鈉、過氧酸銨以及其它的過氧酸鹽類。
(3) 過氧化鉀、過氧化鈉、過氧酸鋇以及其它的無機過氧化物。
(4) 硝酸鉀、硝酸鈉以及其它的硝酸鹽類。
(5) 次氯酸鉀以及其它的次氯酸鹽類。
(6) 亞氯酸鈉以及其它的亞氯酸鹽類。
(三)、易燃物:
(1) 汽油、乙醛、氧化丙烯、二硫化碳及其它燃點不到-30℃的物質。
(2) 普通乙烷、氧化乙烯、丙酮、苯、甲基乙基甲酮及其它燃點在-30℃以上而小于0℃的物質。
(3) 甲醇、乙醇、二甲笨、酸醋戊酯及其它燃點在0℃以上低于30℃的物質。
(4) 煤油、汽油、松節油、異戊醇、酸醋及其它燃點在30℃以上低于65℃的物質。
(四)、可燃性氣體:
氫、乙炔、乙烯、甲烷、乙烷、丙烷、丁烷及其它在溫度為15℃時1大氣壓情況下可能會燃燒的氣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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